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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盟许志永律师就邓玉娇案答《读者报》的采访

6/02/2009 12:39: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转载按】

  我很欣赏许志永律师对于最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曾经有过思考和困惑,到底民意在目前的情况下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会不会如某些人担心“从一个暴力极端走向另一个暴力极端”,我相信许志永律师以他的职业和多年司法经验角度上,给出的这个回答是很具理性思维和建设性意见的。(当然其他问题的回答也不乏切实精彩之处)

  民意在当下的中国推动法治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不是民意干预了司法,不是司法服从了民意,而是,民意迫使非法干预司法的力量退出,促使了司法公正和尊严,民意干涉的不是司法,而是那些正在干预司法的非法势力。在一系列重大案件中,我们都看到民意在解放司法,把司法从强权干涉下解放出来。

  原帖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a8956f0100dgam.html

——————————许志永律师接受采访问答的分隔线————————

  今天收到《读者报·影响力周刊》北京编辑部的来信希望就邓玉娇案做一个采访,我就在采访提纲下面做了回答。以下是问题和回答内容:


   采访大纲:


  1.你是从哪里最先听到这个案件的,这个案件哪一方面让您决定要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

  答:最开始是从网上知道这个案件的,感觉邓玉娇很可能是正当防卫,有可能遭遇极端不公正,很需要帮助

  2.看到博客上,您对这个案件一直在持续关注,你和两位律师之间有过联系吗?

  答:两位夏律师是公盟推荐的律师,我们一直保持联系。

  3.对于张思之、浦志强律师的《就邓玉娇案致夏霖律师》您怎么看?

  答:赞同两位律师的意见。关键时刻他们的支持和提醒很有意义。

  4.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拘留,是否合适?(警方认为最直接的依据是:一,造成了死亡结果;二,邓贵大身中两处致命伤),与邓贵大一起对邓玉娇进行威胁、侮辱、殴打,二人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我在巴东的调查了解,邓玉娇杀死邓贵大以后曾说过这种流氓不杀两个还不得了了之类的话,这符合邓玉娇脾气比较暴躁的真实情况,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拘留邓玉娇也符合逻辑,但警方应该及时查明正当防卫的真相,不能因为说过过激的语言就否认正当防卫的事实。黄德智与邓贵大在休息室对邓玉娇威胁、侮辱应视为强迫性交易(强奸)的继续,因此我们认为是正当防卫。


  5.内衣被洗,证据销毁的情况下,会不会因为没有足够的物证来指控强奸?有人质疑委托律师没有办理此类案件的实际经验,向当地警方要求保护证物,这几个律师是在提醒当地警方还有重要证物没有销毁,您认为律师处理是否妥当呢,按照一般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内衣被洗的细节还不清楚。指控强奸可能缺少证据,但是,如果充分公开审理,证人当庭质证也是可以认定的。律师确实比较激动,但在当时证据可能被毁的情况下也可以理解,提醒警方保护物证也是符合逻辑的。当然,稳妥的处理方式是21号对外公布前当天中午立即提取物证。

  6.很多网民对这件事情的持续关注希望得到高层的关注,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尚武已出面进行,您觉得这件事情的发展会朝向一个怎么样的走向?

  答:有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我倾向于认为邓玉娇不会遭遇太可怕的结局,实际结果缓刑的可能性较大。我们的基本主张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的逻辑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是有利于邓玉娇的证据可能不足,控方逻辑——休息室里不是强奸的继续,而是强迫性交易不成之后泄愤,邓玉娇不再是反抗强奸,只是反抗一般的不法侵害,不再拥有无限防卫权,构成防卫过当——也不是不能成立。因此,即使有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客观地说,她仍然有可能被定罪,但最终结果应该不会偏离实体正义太远。

  7.巴东县公安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一直强调这是一个普通的命案,这个说法是否成立,(哪些地方是不能成立的)。

  答:从法律上说这是一起普通的命案,案情事实并不复杂。但是这起命案挑起了公众敏感的神经——官员挥霍公款横行霸道,弱者反抗却被追究杀人罪,在一个特权腐败的社会里,极端的不公正早已激起众怒,这种愤怒借这个典型事件爆发了。因此,从社会大背景看,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命案,它已经是一个巨大的公共事件,是一个伸张正义的符号。

  8. 21日,八名知名作家联名发表公开信,要求妇联介入此案调查,监督司法公正。22日,妇联迫于各方压力,明确表态高度关注此事,并在主页上打上横幅表示关注,并未真正介入,在公安机关定案之前,妇联可以介入吗?(法律上以什么的名义介入),妇联应该担任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答:在法律上侦查阶段妇联确实不方便介入司法。妇联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关,从事件一开始就应当关注。但是我国妇联很大程度上是官僚机构,不是维护妇女权 益的机构,因此妇联是迫于网友的压力才表态。如果妇联真的想维护妇女权益,它有很多事情可以做,比如组织调查团(这与侦查并不矛盾),公布真相,提出自己的意见等等。

  9. 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对于这份声明您有什么看法?

  答:我更倾向于家属是受到压力才解除与律师的委托。这样影响重大的案件,律师对当事人的帮助既有专业上的帮助,也有舆论上的帮助,律师及时介入并公布真相,本身已经促进有关部门公正办理案件。我倒担心新的官方色彩的律师不努力为邓玉娇争取权利,比如,本来是可以争取正当防卫的,但我担心他们不会尽力争取,而是选择妥协。尤其是在这种事实细节有争议有妥协空间的案件中更容易妥协。当然我还是希望他们秉承法治精神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正义。

  10. 两名律师也是有选择的信息披露,对于案件的发展,会起到什么影响?

  夏霖律师说,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什么老师都可以。或向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求助。请大家通过网络赶快找到他们,请他们赶快答复。这些做法合乎法律程序吗?

  律师声称邓玉娇状态良好,思维敏捷。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与她交谈过程中,她逻辑清楚,一点也看不出她有精神异常。这些话对案情判定有影响吗?

  答:律师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程序,这只是一种求助。

  律师的判断对案情判定不会有太大影响,这牵涉到律师的辩护思路,如果能够找到更加确定的证据(比如找到了休息室里两位目击证人)或者确定法庭调查能够查明真相,按反抗强奸的思路辩护,邓玉娇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其精神状态没有关系。当然,如果确实难以认定休息室里是强奸的继续,辩护思路就要考虑邓玉娇的精神状态。就我本人的了解,综合邓玉娇朋友、家人的介绍,邓玉娇可能患有度的躁狂型精神抑郁,当然,这需要医学鉴定。

  11. 网友是在鼓励杀人?您怎么看?

  答:网友表达朴素的正义,很正常,何况网友们的表达也符合法律正义的逻辑。

  12. 民意可以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还是服从民意,就意味着损害法治?

  答:民意在当下的中国推动法治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不是民意干预了司法,不是司法服从了民意,而是,民意迫使非法干预司法的力量退出,促使了司法公正和尊严,民意干涉的不是司法,而是那些正在干预司法的非法势力。在一系列重大案件中,我们都看到民意在解放司法,把司法从强权干涉下解放出来。

  许志永20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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