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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的高速超载收费

1/11/2011 08:51: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今天偶然看到一桩“河南农民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获无期徒刑”的报道,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而拉沙仅挣到20。第一眼看完感觉这事很荒谬,不少网友也在跟帖中表示了对事件中涉及高速公路“天价”收费金额的不可理解,网易跟帖中的一些典型评论:

  • 拉沙挣了20万,如果要正常交路费的话,要倒亏348万,这个是什么社会?
  • 3680000/2361=1558.66元/次,多远的地方拉沙石,油费都不够。
  不过从常识考虑,既然这些数字已写在了法院搜集的证词和判决中,被告又没有对这些数字有任何疑问和上诉,那么这些数字本身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偏差。那么,是否我们的第一感直觉有问题呢?

  从这个疑问出发,我从网上找到了2007年起开始颁布实行的“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办法”,从中找到了一些重要的条款来支持这些数字的计算。简要来说:

  1 、高速公路和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 / 吨公里计,基本费率以 0.09 元 / 吨公里为基准费率。

  2 、正常装载情况下的收费标准: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 15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5 吨至 49 吨的车辆,15 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 吨以上部分按 0.04 元 / 吨公里计收。

  3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

  (1)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
  (2)超载 30% ~10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 3 倍线性递增至 5 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超载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 5 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那么我们根据这个案件中提到的25吨核重和超载150%的认定,可以计算出每公里该车的费用。

  15*0.09 + 10*0.04 + 7.5*0.09 + 17.5*0.09*4 + 12.5*0.09*5 = 14.35 元/公里

  通过 Google 地图我们可以分别查到鲁山下汤至许昌长葛、下汤到禹州这两条线路的收费路段距离,均包含郑石高速一段距离 86.8 公里的高速收费路段。按文中提到2361次计算,

  2361 * 86.8 * 14.35 ~= 294 万元

  考虑到实际路途的收费长度一般都高于地图数据,所以文中所提到的总计368.2万余元应该差别不大。同时文中提到“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共通行2361次,平均每日约10次,亦符合文中提到每天两辆车跑两三趟(共计8~12次)的描述。(注:上述数据仅根据第一次新闻报道估算,与实际数字略有出入,经进一步了解,该车的超载仅发生在单向,而非往返,但超载程度远超本文 150% 的估算,甚至达到了 200%,因此总金额更多。见后“相关阅读”)

  综合以上的计算,我认为该新闻的报道数据基本属实,唯一可商榷的一点在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于该车超载程度150%的认定,如果这个数据误差不大的话,总计逃费金额368.2万余元便是一个基本可信的数字。

  然而对比该农民仅通过拉沙挣到了20万,不由得让人产生了又一个困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天价收费?到底这个收费合理不合理?

  我认为这个费用首先主要来自于超载。从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如果货车不超载,或者仅超载30%以下,那么每公里的费用相对并没有那么高,取上面公式的前三项仅得 2.425元/公里,和最终的结果相去甚远。也就是说,如果该农民不超载这么多,最后的逃费总量也就会降到几十万元的相对“合理”区间,而不至于对应量刑中所依据的“数额特别巨大”条件,从而也不至于导致无期徒刑的后果。

  那么,对超载车辆,尤其是超过100%以上的重型超载车辆课以数倍的费用比率,是不是就能杜绝严重超载现象呢?

  很显然这是不够的,因为这不完全是一个市场调节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会失灵。

  假如货车里运的是利润极高的物品,即便是对超载的惩罚额度再高,整体算下来仍然有赚头,那么贪利的人仍然还会选择超载,直到无法装得更多、或者边际利润为零为止。

  又比如本案,特权车辆交通费用为零,价格杠杆也管不到这个角落。

  因此,即便是采用了计重计费方式,也无法完全杜绝严重超载的现象。

  在高速上100%以上的超载意味着什么呢?不常开车的朋友可能没有相关方面的经验,以我自己数年的驾车经验,高速上最可怕的杀手就是那些严重超载的长途货车,而且还常常开得飞快。这些开长途的大货司机大多是疲劳驾驶,满脑子就是多拉快跑,车况本身就很差,有的车体严重歪斜,轮胎不平衡,有的装货超长超宽超高,不少连尾灯都不齐。车辆在超载情况下,刹车制动性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一旦速度提起来后,就像一匹脱缰的野兽,尤其处在并线和弯道时候,对后面的车就是一场噩梦,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祸。因此我自己上高速,除了开稳之外,离“大货”(大祸)远一点也是必须牢记的常识。

  但很遗憾的是,我们又无法避免在高速上严重超载的大货——现如今由于油价上涨,交通费用急剧上升,司机如果不多拉快跑,一趟长途跑下来,刨掉交通费、燃油、汽修、人员等相关费用,搞不好还要成负值。因此严重超载也便成了无奈之举,为了不亏本,不得不超载。要么,就琢磨各种邪门歪道省掉其他的费用,本案中提到的,就是这么一位企图假冒军车牌省掉高速交通费的例子,虽然仅仅是为了去挣那区区20万元。

  归根结底我们希望什么?我们希望有一个安全有序的行车环境。在合理计重收费的基础上,应该严格限定一个上限,超出此上限的货车,就将视为严重超载,绝不能允许它上高速——无论它是否可以支付更多的金钱,还是有其他特权,这种事情绝对不允许发生。没有什么事情比安全更重要,严重超载的大货一定要赶到其他线路上去,而不能任由它在高速路上撒野。

  至于本案中的假冒军车牌是否涉嫌诈骗判无期徒刑,在我看来这方面认定的讨论尚在其次,如果能够杜绝严重超载的车辆上高速,那么即使是本案同样的案情,最终也不会落得一个巨额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了。

  我个人观点的总结:首先要严格禁止严重超载的车辆上高速,然后才谈得上讨论高速费率和计重收费模式问题。 这两个顺序不能对调,否则先解决了后者,高速收费便宜了,那些超载车辆难道不会一窝蜂上高速么? 至于其他的:高速收费本身是否合理、逃费最高该不该判无期,那都是次要问题。无论后面的这些问题是什么博弈结果,第一个问题才是需要先解决的,而且也是可以脱离其他问题独立解决的。不少与此事件有关的新闻评论纷纷将目光集中在后面问题的泛化讨论上,在我看来这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以一个较小的代价换得一类问题的妥善解决,这是我所希望见到的,也希望高速管理有关部门不要只盯着如何罚款如何创收,能更多从源头上考虑如何解决高速行车的环境问题,以人为本,珍惜生命。

此案追踪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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