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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砸国庆演练车”,我们能从中反思些什么?

11/06/2009 09:17: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今天在考拉兄的博客上看到了一篇新帖,《怒砸国庆演练车该当何罪?》,新闻中的姜某在国庆彩排演练期间,因所等的公共汽车久候不止,听闻是参加国庆游行庆典的缘故,征用了公交汽车作为专车导致,遂抓起三块水泥,砸向演练车,砸破了门窗的玻璃,损失大约2000元。

  新闻最后说,“检察机关认为,姜某的行为已构成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将对其提起公诉。如罪名成立,最少要被判3年。”

  我与考拉兄就此事所牵涉到的法律条文在跟帖内做了一番讨论,双方大致的观点录于下:

  考拉:

  报道上说,检方以公共安全罪起诉姜某,如果罪名成立,他将被判蹲大狱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我是个法盲,不懂什么叫做公共安全罪,去百度一下,与他这件事最为接近的是:“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条款大概都不适用。但这条我看并不适用,几块水泥块,既不能让汽车倾覆,也不会毁坏,这里的毁坏应该是就车的整体来说。
  报道没有细说,但姜某似乎未向人群扔水泥块儿,而只是对着车的门窗。
  但为什么检察院以如此严重的罪名起诉他呢?道理太简单了,因为他砸了参加国庆排练的汽车。如果在其他时间里他砸车,可能让他赔偿财物损失,顶多就是拘留几天完事。但姜某很惨,撞在枪口上了。在这个政治大于一切的国家,姜某的行为具有某种渎神的意味,所以必须严惩。或许,我们可以继续扭曲我们的思想,是不是应该说,要怪就怪姜某为什么非要今天出门呢?或许还有人会说,国庆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事,你姜某怎么就不能委屈一下自己,先把自己的个人利益放在一边儿?怎么就憋不住怒火,要冲着这些车砸水泥块呢?从政府的角度,这样的思考当然再正常不过。
  那么,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我们又怎么想?说实话,就个人而言,我想不出要弄出那么大的排场和规模有什么意思。这个姜某,实在很冤枉。坐不上车耽误事不说,还要因为愤怒带来蹲大狱的严重后果。说得难听一点儿,这纯属逼着那些缺乏力量的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发泄自己的怒火,并最终获罪。

  弦歌: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 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者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者不能安全行驶。所谓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 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

  我想主要是因为涵盖了“危险”一词,所以一并纳入此条款。

  就我个人经历而言,如果砸正在行驶中(尤其是以一定速度行驶)的车辆玻璃,由于石块具有横向相对速度,是很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车内物品损坏的。(我想既然 说用“水泥”,应该也不算太小吧,这个应该由律师来举证具体的砸窗石块,或者辨析是否属于“间接故意”,争取从轻量刑。)

  定义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是没有什么太大问题的。而能够适用的法规也只有以下这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例在法理上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然从情理上或许是应该斟酌一些,如果能从轻就是不错了。

  尽管我也觉得姜某的经历值得同情,但是以毁坏公共交通工具来泄愤,以非正当反对“非正当”(更何况后者还是当前法制体系下所认为的“正当”),使更多的人置于危险之中,无论如何也不能视为一个可原谅的行为。

  而且也要看砸哪儿了,砸车身、关闭的车门就应该问题不大。也许能划到毁坏财物罪。但砸到玻璃就严重一些,如果砸的是车头玻璃……那个责任可就大了。

  所以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考拉:

  我其实更加关心的是国庆庆典的劳民伤财,为了某些人的面子,老百姓饱受出行之苦。老姜应该不是一个凶暴之人,他不过是一个受害者,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做出了过激反应。虽然结果可能有犯罪之嫌,那导致他的这种行为背后的原因同样需要思考。为什么政府在准备庆典的过程中,就可以毫无顾忌的影响百姓的生活呢? 如果法院不考虑这层关系来判决的话,无疑对他有不公平之处。至于具体该怎样判罚他,的确需要真正懂法的人来参与讨论。

  弦歌:

  我个人觉得,政府的庆典并不能为公民个人的行为买单。任何一个社会总有公共决策(公共决策本身谈不上正义与否,因为它总是会损害限制一部分人的权利),公共决策出台之后,公民理应履行——除非以法律渠道去诉求这项公共决策本身的非合理性。这一部分是有关公共决策。

  而另一部分则是有关个人行为,一个公民的个人行为应符合最起码的要求:个人行为至少应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否则就会触犯法律。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里,这两者之间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不可能纵容那些由于对某条法规的不满,而故意违法的行为。个人自由总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允许超出必要的范畴。

  对于这件事,人们应该采取的行动是去参与并影响公共决策,而非实行暴力。这样才既满足了公共决策方面的要求,同时也在合法的框架下行动。

  当然我们目前的社会有很多遗憾,公民没有什么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而且很多人也没有意识到这是宪法所保护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

  假设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庆典而轻判的话,我觉得在法律伦理意义上会引发三个很严重的后果:一是变相承认了庆典劳民伤财本身的“非正当性”;二是判罚的尺度可以根据“情况”忽紧忽松;三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可能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造成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公平。

  因为当事人砸的并不是空车,而是载有人员的车窗,从客观上讲有可能造成直接人员方面的伤亡,这也正是此类“破坏交通工具”罪会判得比较重的原因。举一个台湾方面的例子

  十几年前我在西北乘火车时,车窗外小孩扔进石头,我在车厢里曾亲眼看到石头横着高速飞过,几乎打到脑袋。

  试想如果人都因为对社会公共措施不满而采取这种暴力行为的话,那和恐怖分子又有什么区别呢,您说呢?

  当然我相信姜某的律师应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辩护,但这个辩护不应该是基于庆典车队本身是否合理的逻辑上,而是应基于对其砸车行为的具体事实认定方面。

——————

  随后我去查看了一下该条新闻的原始网页,有关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描述:

  今年9月6日,参加国庆60周年群众游行方阵的队员乘坐国庆演练专车,从北京工商大学良乡校区出发前往市区,准备参加联合演练。为了承担此次运输任务,房山区917路公共汽车有70部车被临时征用为专车,执行日常公交线路的车辆自然减少。

  当天下午4点50分,姜某在房山区拱辰街道良乡火车站路口南侧车站等917路公交车,却久等不来。听说是因参与运送国庆演练人员导致车少,姜某先后从地上捡起三块水泥块,砸向正从此经过的国庆演练车队。每块水泥块都砸中了一辆917路公共汽车,分别造成3辆车前门玻璃、车门门楣等部位损坏,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2000余元。

  我其实也不太懂法,真正的判断还要请对法律熟悉的专家来评判。只是从该事件的具体描述来看,我认为我自己前述的推断基本还是正确的:姜某的行为应该是冲着车前门玻璃去的,而且在短时间内多次重复行动,连续针对多辆行驶车辆,且没有主动停止的意愿。由于车前门玻璃一般会直接牵扯到驾驶司机的安全,所以认定其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并无大的不妥。由此所对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可能面临的3年以上刑罚,也基本上属于该行为所应受的惩罚。

  这桩事件中其实唯一应该令人深思的,正如考拉指出的,当“公共决策”与“个体权利”相互冲突的时候,在法律判决上应不应该酌情考虑“公共决策”的缺失,人们又应该怎样做才能既达到诉求个人合法权利的目的,又不至于触犯法律?

  这让我也不由得想起了去年的杨佳案,时至今日,网络上仍然有大量为杨佳手刃警察十名、死六伤四的行为叫好的声音,认为他是除暴安良的侠客义士。我不否认,杨佳的情形倘若发生在古代社会,可能就是第二个武松,血洗都监府满门,青史留名。然而现代社会的道义准则终究不能以古代和野史的标准来衡量,暴力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被称之为正当的——在我看来只有一种暴力属于例外,是可以接受的,那就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暴易暴”在我们这个国家有长久的渊源,甚至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拳头硬”才是唯一的真道理。在经历了建国之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洗脑式教育,经历了全民皆兵、文革时期打砸抢的暴力事件,尤其当目睹了近二十年来政府用坦克、监狱和高墙对待一切异见分子之后,在被压制的群众心目中,那个高高在上的暴力统治就意味着无上的强权,而与之对抗的唯一方式则是掌握更大的力量,也只有占据了力量优势,才可以砸碎一切世间不平事物,还世界以清白公道。

  我在私下和同事聊天时,听到不少人都非常期待文革那段时期,打倒中宣部,砸烂公检法,打倒贪污腐败,铲除一切不平等,仿佛只要有如毛主席当年那样一声令下,全国老百姓就能再一次团结起来,来一次轰轰烈烈的自下而上运动斗争。

  我为这种想法感到深深的担忧,说这话的人,年纪比我稍小一点,文革结束的时候,他还没有出生。

  即便是我自己,出生于文革期间,也没有真正经历过文革动荡的洗礼,对我来说真正有印象关于文革的事情,已经是76年纪念周总理的天安门事件、唐山大地震、毛主席去世全国震惊、以及全国人民吃螃蟹游行上街欢庆粉碎四人帮。

  所以我看着说这话的同事,看他凶狠狠地挥着拳头说一定要再来一场文革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我真的想轻轻问一句,你知道文革是怎么一回事么?

  不要忘记了,那就是一场无法无治的暴力,彻头彻尾的无政府狂欢。以暴易暴的结果,就是砸碎了旧的暴力机器,又上来新的一批崇尚暴力、被暴力熏陶过的人,直到今天掌控着权力的,也正是当初埋下过暴力种籽的人。

  一个人的童年经历往往会对其日后的思想决策起关键性的主导作用,暴力一旦冲出了牢笼,就会在大脑中打下根深蒂固的烙印,除非面对良心忏悔,尽力洗刷,亦时时如阴影而驱之不散。

  所以我不希望看到暴力,也不希望暴力成为唯一解决纠纷的途径,用武力砸碎一个事物看似简单,然而这完全不能根治问题。最终的解决方式仍然是要依靠协商,在公平原则主导下的多方协商,才能化解利益纠纷。

  然而我们的社会现状是如此缺乏协商的渠道,政府和民众利益对立,积极有效的沟通渠道无法顺畅地建立起来,甚至民间呼吁发起的协商救助方式,亦经常遭到政府强权的封锁扼杀。公盟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缺乏协商的社会里,公共决策的颁布实施过程必然是单方面的,简单而又粗暴。既然没有妥善权衡各方的利益,便极易出现公权私利冲突的尴尬场面。试想一下,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有关部门在下达征用演练专车的命令之时,能够考虑到居民正常使用交通工具的合理要求,提前向社会通告征用演练车的时间和数量,并提供一些备用小型车辆或其他临时方式以应付不时之需,在站台的安置人员不仅承担保安作用,同时也承担提醒市民的工作,这样“怒砸国庆演练车”的事情是不是就可以少发生一些呢?

  进一步讲,既然国庆演练本身可能对北京市民出行造成重大影响,在前期真正听取市民的意见反馈,就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多听取反对方的意见,容忍多元化信息的存在,尤其是不要再痴心妄想搞什么一种声音、千篇一律,绝不应像现在走形式的民意调查那样——在网上编造市民支持的百分率,街头拦下几个不明真相的群众拍摄盲目叫好的镜头……说实在的,这些拙劣的做戏表演,都不是一个真正诚心为老百姓服务的政府所应该做的事情!

  如果能让人民真正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那么,这种忍无可忍“靠砸车才能泄愤”的暴力事件是不是就能少很多呢?

  任何社会本身都是不可能完全平等和谐的,必然存在着不平等与不和谐的因素。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和谐”,是靠压制,不让老百姓自由表达自己的声音,最终以暴力对抗的形式收场?还是靠沟通与合作,让矛盾尽可能提早摆到桌面上,做一个理性的协商解决?

  我相信,这个问题不难看出答案。

  当人民有了可以正当诉求自己权利的渠道,他所面对的利益冲突就会在理性的协商中一点点消融,暴力的根源也会被及早地释放排解。一个好的政治体制应该能够尽可能地减少暴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一个坏的政治体制则表现为公共决策的出台缺乏广泛沟通,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发大量利益冲突,从而上升为各式各样的暴力事件。这两年全国群体事件数量和规模的急剧升温,难道还不能令当权者和国民警醒吗?

  暴民一定来源于暴政,当权者一定要深思,历史的教训早已很清楚地告诉了我们这一点。当我们斥责个体暴力行为的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深挖出这种现象背后的社会根源,及早地进行体制改革。否则,“文革”的悲剧也许就会在我们这个世界重演——你不信吗?当所有人都被逼到不再相信法律、不再相信政府,除了暴力不再相信有任何能够正当诉求权利渠道的时候,“文革”离我们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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