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票同权”?还远远不够
10/28/2009 09:48: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看图说话】你到底是代表党呢?还是代表人民?
据新华网10.27日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社会普遍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将会上接受审议。据悉,备受争议的“农民1/4选举权”条款成为此次修法的焦点。城乡居民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此消息一出,立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概因为何?只因这个已实行十四年之久的“四分之一条款”如能废除,则标志着城乡居民实现同票同权,具有政治地位平等里程碑的重大历史意义。
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通俗概括的就是,在全国、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上秉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说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四分之一的选举权。选举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农业人口、农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法》剥夺了3/4,反过来说,选举法不正当地使市民拥有4倍于农民的选举权。
而这一比例变化的最初原因则要推回到建国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初规定为8:1,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当时我国农业人口接近90%。如果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代表,那人民代表大会就成了农民大会。”但随着目前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城乡的差别越来越小,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改为“四分之一条款”,即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从缩小城乡差别,保障促进乡镇居民参政议政权利的角度上讲,“同票同权”当然意味着一种进步。但是,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这个“同票同权”仅仅是象征意义上的,距离我们真正所理解的政治权利平等还有着相当大的距离。
有人可能会奇怪,为什么有进步你也不表扬,而一定要去挑刺呢?
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本身的弊端,尤其是最主要的矛盾并非是城乡差别,而是其他更重要的因素。如果基本矛盾得不到解决,“同票同权”的些许进步意义会淹没在更大范围的制度禁锢之下,甚至有可能产生倒退,更不利于乡镇人民权利的保障。
为什么这么说,请让我根据我国人民代表的大致构成来举一个例:
去年我国农村和城市人口比例大致是45 .7%对54.3%,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可以姑且认为两者持平。假如现在有100 张选票,那么按照原始 4:1 的方式,农民代表的人数就应该是 20 人,而城市代表则为 80人。
如果改换成新的“同票同权”,则农民代表和城市代表就应该各为50人。
有读者一定会说这样不是很好吗?你不是一直都说要为农民说话,为弱势群体说话吗?怎么会不支持这个新的“同票同权”方案呢?
且慢,请让我再举一个现实的数字: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2987名,按照“四分之一条款”比例,农民代表应该是近六百人,可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工人和农民的人数才551名,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工人和农民的人数可能更少,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作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也就是说,实际真正当选的人大代表中,真正是农民身份的代表远没有想象那样高的比例。有网友曾经把十一届全国人大会重庆团61名代表的名单列了出来(包括单位、职务),结果61名中竟然没有一位农民。
这就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真正农民代表的选举权是被严重限低的,即便是“四分之一条款”这样的歧视水平,也远远达不到。
那么,这些本应代表农民的选票都落到谁的手里去了呢?这当然不用说,不会是落到城市代表中,而是落到了村支书、村党委书记……等等行政、党派、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去了,换句话说,就是落到“当官”的身上去了。
至于那些官员怎么“当选”的代表,那就不是本文所说的重点了——反正有一点脑子的国人都应该清楚,自己这辈子到底见过几次选票真正的模样?更何况我国实行的是代议制,只在基层(区、县)级别的人大选举是行象征意义上的直选,至于更高层的省级、国家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流程,都是与普通群众完全脱钩的,这里面的猫腻可想而知。
换成“同票同权”之后,真正农民代表的人数能够得到明显的改善么?
想也不用想,自然不可能,就算改善也是微不足道的变化。相比于那些乡镇官员们能够通过权力运作指派所得到的份额,那简直就可以说是一个在地下,一个在天上了。
一个可预见的结果就是那些多出来的乡镇代表配额大部分仍会落在乡镇官员们的名下,本来就是僧多肉少,这下多了碗汤下来,岂有不争抢的道理?
而真正农民代表的对立面(其主要矛盾)到底是谁呢?你千万不要说是与城市代表的矛盾,城市里的各种矛盾距离农民毕竟还远着呢,农民所面对的最直接矛盾永远都是那些距离他们最近的人——那还不就是那些乡镇官员们?
所以这样一来,看似通过“平票平权”,农民的政治权利应该是提高了,而实际上农民的处境反而是有可能更恶化了。
我之所以有这样的忧虑,也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自1995年由8:1 改成4:1之后,农民代表(甚至包括一线工人代表)在全国人大会代表中的份额均呈现了下降趋势。而与此相对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有近70%“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就连广州这样向来以人大敢言、口碑相对较好的省份,官员代表在本届人大代表中也占到38.43%
由此看来真正的矛盾根源并不在于城乡是否平权,而在于掌权派利用政治权势,对代表资格进行的非法挤占和掠夺。
这个矛盾如果不彻底得到解决,哪怕给乡镇再高的比例,最后也一定会落到执政党、行政官员的头上,因为当官的自己既是制定规则者,又是参与者,从来不会因恶行和庸碌无为下岗,也从来不会受到任何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永远掌握着话语权和生杀大权。至于那些真正代表普通民众心声的代表数额,则永远是他们掌上施舍玩弄的游戏工具——说到底,这个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本身就是没有任何公平正义可言的赤裸裸欺骗。
真正的《选举法》修改,在我看来根本就不需要抛出个城乡“同票同权”的绣球来博取眼球,它如果能做到以下几点,我就认为《选举法》的修改还算有点诚意。
- 各级政府,包括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允许兼任人大代表;(也别搞什么限制比例了,直接取消了就是。要么就当官,要么就议政,别想两处都顾着。)
- 扩大直选范围,由过去的区、县级人大直选,提高为至少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废除指派代表;
- 允许鼓励专职人大代表,专职的人大代表可以同事业单位待遇,由政府财政发放工资;
- 人大代表需履行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公开述职的义务;
- 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全体选民的简单多数通过,即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职务资格,另行补选新的选区人大代表;
- 选举过程和结果,以及人大代表的工作情况,应本着透明公开的原则,随时接受公民、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
相关链接:
2009年10月29日 09:52
支持支持。人大代表本身就是作为政府工作的监督者而存在了,既是政府公务员又是人大代表,这事儿怎么弄?
不过,也别专职人大代表了,那样很容易脱离群众搞贵族化的(参看西方工会领导人),只要给点儿补贴就行了,
2009年10月29日 11:40
是允许专职,而不是必须专职。
专职就是表示“人大代表”可以是一份职业,可以此为生——甚至包括养老。只要工资不发得那么离谱就行,至于补贴,可以补和议案相关的补贴。
但是前提一定是在有激励的基础上一定要有监督,否则就会养成贵族。人大代表一定要有述职的义务,席位竞争和末位淘汰的机制,开放透明被监督的义务,以及被罢免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