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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违反法律的违法行政行为-评工信部要求新销售电脑需预装“绿坝”

6/10/2009 03:00: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按】这两天批判讨伐“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强制捆绑安装的文章可谓是漫天飞舞了,各界人士以及众多媒体普遍发出声音,将此软件视为桌面版的GFW,对工信部这一明显违法的行政命令表示质疑和斥责。在其中看到一篇以法律和公民意识角度理性评论“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捆绑强制安装的事件,作者风-轻-扬,转帖于此,以清视听。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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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的违法行政行为-评工信部要求新销售电脑需预装“绿坝”

  据南方都市报2009年6月9日的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9年5月19日做出了《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编号:工信部软【2009】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根据该通知,工信部、中央文明办、财政部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买断“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产品一年使用权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绿坝”),并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 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

  根据上述226号文,上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巩固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成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信部的立意很好,但是在具体的做法上,却值得商榷。行政机关作出一项行政行为,固然在动机上应当是体现执政为民的需要,但是行为的合法性同样重要,如果行政行为丧失了合法性,固然是好心,但是却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从而违反了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最基本要求,往往也因此而导致好心办坏事的结果。在我看来,226号文,便是典型的好心办坏事的违法行政行为,工信部应当立即主动纠正。

  首先,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违反了反垄断法。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该法第三十二条更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26 号文是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在工信部作出226号文时,《反垄断法》已经生效,而226号文却明确要求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绿坝”软件系由郑州金慧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金慧”)和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正”),该软件并非完全免费的自由软件,而是由工信部、中央文明办采购了一年的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商业软件,因此,“绿坝”软件是普通的,由盈利组织(郑州金慧与北京大正这两家公司)开发的商品,而工信部通过其226号文,限定境内计算机生产商和进口计算机销售商安装绿坝软件,本质上就是限制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销售安装了绿坝软件的计算机是经营行为)和使用(所有在中国境内购买计算机的人都只能购买到安装了“绿坝”软件的计算机)其指定的经营者(郑州金慧与北京大正这两家公司)提供的商品(“绿坝”软件),恰恰是《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进一步说,上网过滤产品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不少机关、企业、教育机构乃至家庭,从职工工作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都有在计算机中预装上网过滤产品的需求,相应的,也会有一些厂商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然而,工信部的一纸226号文,就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让所有的在中国销售的计算机都预装一款由特定公司生产的上网过滤产品,必然导致其他已经从事或将要从事上网过滤产品开发的企业面临不公平的竞争,试问一家企业如果已经有了一款预装的上网过滤产品,又有多大动力使用其他上网过滤产品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讲,226号文将造成郑州金慧和北京大正对上网过滤产品市场的垄断,而赋予郑州金慧和北京大正垄断地位的,并不是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是工信部的一纸红头文件,无疑,这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市场参与者竞争和创新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其次,226号文件剥夺了计算机购买者的选择权
  第一,226号文件规定,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计算机产品并不等于家庭消费用计算机产品。中国境内销售的大量计算机是用作网络服务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途,未成年人并无机会使用,这些单位本身大都有严格上网浏览管理规定,例如禁止使用即时通信软件,禁止访问非工作相关网站等,并且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设置了相关的过滤系统,现在要求这些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计算机,也预装用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绿坝”软件,就纯属多此一举,很有可能,大量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购买预装有“绿坝”软件的计算机后,不得不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检测该软件是否和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相兼容,或者不得不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逐一卸载该软件,这无疑增加了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计算机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本来就是这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没有必要支付的。
  第二,目前“绿坝”软件仅能在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操作系统安装,这意味着大量的安装了unix linux操作系统的计算机(许多还是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要的生产工具)以及安装了苹果Mac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在“绿坝”软件开发出相关版本之前,将无法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而郑州金慧与北京大正是否能够在7月1日前开发出在上述操作系统中能够稳定运行的“绿坝”软件,仍然存在疑问。这无疑剥夺了计算机购买者的选择权。

  最后,226号文件将给工信部本身带来巨大的诉讼风险
  第一,由于工信部通过226号文件,赋予了郑州金慧和北京大正上网过滤产品垄断者的地位,这会导致在中国境内、境外的相关产品生产者,尤其是上网过滤产品生产者和Unix,Linux,Mac等非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生产者与采用该等操作系统的计算机硬件生产厂商以不正当竞争、滥用行政权力等为理由起诉工信部。
  第二,由于工信部通过226号文件强制计算机预装“绿坝”软件,未来如果因为“绿坝”软件的问题所导致的任何用户的损失,都有可能导致该等用户对工信部的诉讼。
  在上述诉讼,尤其是境外所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工信部由于226号文本身就违反了《反垄断法》,而很可能败诉,从而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绿坝”软件中,“同性恋”同黄色、暴力并列,成为被屏蔽的内容,这等于将同性恋人群打入另类,有对特定群体的歧视之嫌。这也反映“绿坝”软件在具体的过滤设置时,缺乏审慎的深思熟虑。

  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确实非常有必要,但是工信部不应当采用行政命令,不应当采用违反《反垄断法》的错误方式来维护所谓的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如果工信部采取购买相关产品,并通过宣传、推广的方式,供消费者自愿下载(购买价格应当是多少这个另当别论,4000多万元一年是否适当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那无疑是一件好事,而如果强制消费者采用“绿坝”这么一款由营利性公司开发的商品,则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作为一个理应比普通公民更遵守法律的政府机关,是非常不恰当。工信部应当尽快纠正这一错误做法,撤销或变更该通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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