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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做起,向公盟捐款

8/10/2009 01:06: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自7.29日,公盟负责人许志永和公盟财会人员庄璐被抓捕,迄今已逾十日。有关部门在不提供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非法对其二人抓捕,限制其行动自由, 并拒绝公开披露抓捕他们二人的理由,不允许代理律师会见当事人,我首先必须要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这一系列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野蛮行径,表示最大的斥责和强烈的愤慨。

  截止到目前为止,网友们自发采取了各种许志永营救计划的行动,包括广告语、Logo征集、无罪释放许志永签名征集、以及给许志永寄明信片等活动,详见“我为志永”网站的“公民行动”。

  一周之前公盟发布了“同意接受社会捐款用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一时之间网络上反响甚众,网友专门发起了就此款项是否该捐的讨论,正方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筹款救人要紧,反方则多认为捐款应用于诉讼而非罚款,双方皆坚持自己观点,僵持不下。

  我自己先前对此曾有过一些担心疑虑:

  (1)网上曾有”公盟作为非法组织已被取缔“的说法,后经公盟官方澄清,“被北京市民政局认定为“非法组织”的是‘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设机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民政局对后者的取缔决定不影响前者的存在。特此澄清。”
  (2)公盟的此次捐款是否会被视为“非法集资”,为此我专门查阅了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从条例上,可以认为公盟的捐款并不构成“非法集资”的性质,但具体到现实的具体操作,以及考虑到目前国内政治空气的敏感紧张程度,不排除官方以此种莫须有的罪名构陷公盟的可能。
  (3)本次捐款同样需要缴税(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公盟本次被国税和地税部门所构织的罪名便是涉及对国外的捐款偷税)
  (4)我更支持在当前,仅将捐款用于诉讼费用而非“恶意”的罚款。(从法律框架内看,目前此案尚未经行政复议和最终的诉讼,因此尚不能得出公盟是否属于偷税,国税地税部门的双顶格五倍罚金处置是否适当,一切需要待正式诉讼之后方见分晓)

  昨天看到了一个注册税务师从税法角度上分析公盟问题的好文,解释了我很多此前的疑惑,我认同该文中提出的观点:即在税法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在缴纳税金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的基础上提起行政复议,然后进行法律诉讼。其文中最后总结道:

  公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本案所涉及的项目来看,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不能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公盟应在缴纳了税金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我支持捐款的决定,不是为了认错或认罪,而是为了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继续维权。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有举证的责任。所以,公盟应对以下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税务机关给出详细依据和证据:

  一,营业税是否应该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计算是否有误,如有必要可聘请专业鉴证机构或专业人士予以协助;

  三,对于偷税的指控,税务机关必须给出充分理由和证据;

  四,必须对公盟和会计公司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

  五,就在税务机关稽查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求税务机关给出罚款的理由和依据;

  六,对于罚款的五倍限额,要求税务机关给出合理的说明;

  七,对于税务机关过错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对于最终行政复议的结果表示满意,要主动缴纳罚款;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在三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这既是维权的过程,也是宣传公盟宗旨的过程,本身就是公盟存在意义的体现。
  
  鉴于以上疑问已经澄清,我将全文转发公盟的捐款公告,并以个人名义向公盟捐款。

  希望更多的人将捐款书转发到其他各处,动员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此次捐助公盟的行动中来。每个人从我做起,以实际行动来表示我们每一个理性的公民,对公平、正义、法理的诉求与支持。

  谢谢!

——————公盟捐款公告原文——————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称"地税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称"国税局")就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盟")涉税问题陆续作出决定,公盟需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共计 1490520元。2009年7月29日,公盟法人代表许志永博士和财务人员庄璐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刑事司法调查。如不能缴纳税款和罚款,许志永博士将面临最高七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鉴于公盟涉税遭行政处罚及刑事调查一事已经引起强烈关注,众多单位和个人纷纷请求向公盟捐赠款物以解决公盟困境。公盟现决定,同意接受并欢迎社会各界向公盟捐赠。为此,特公告如下:

  一、公盟坚定拥护和践行依法治国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配合行政及司法机关对本次涉税事项所进行的所有调查及处罚程序,并尊重相关行政及司法处理决定。

  公盟作为以公司形式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一直按公司身份依法纳税,并无偷逃税收和规避纳税义务的主客观行为。公盟积极筹措资金先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同时,将严格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

  二、公盟呼吁政府开放民间组织,解除禁锢,公平税赋,增强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支持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公益事业,培育公民社会,建设法治文明。

  公盟重申"法治、理性、建设和非暴力"的公盟理念,建议包括公盟理念认同者、公盟行动支持者在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维护公盟权益的声援甚至抗议过程中遵守法律,体现法治精神。

  三、公盟本次接受捐赠,捐赠者仅限于来自境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方便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捐赠形式仅限于通过公盟银行帐户汇款进入的现款捐赠,暂不接受现金直接交付和其它非现金物资捐赠。

  本次受赠款项将用于履行国税局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地税局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行政文书项下的纳税和罚款义务。不足部分,公盟将通过借款等方式筹集。

  四、公盟本次受赠资金,将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它相关财税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并在年度终了时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完整、真实的履行纳税义务。

  本次接受捐赠行动的时间为2009年8月4日至2009年8月18日。公盟将在本次受赠行动结束时,及时公布受捐资金的详细收支情况,除涉及个人隐私或捐赠者不愿意公开的受捐信息外,完全公开、透明的接受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

  五、接受捐赠的银行户名及账号。

  开户名称: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首体支行

  帐 号:35080188000016762

  汇款附言:捐赠


  具体有关公盟历程和许志永先生的简历介绍请参见公盟捐款公告原文所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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