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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卫平采访中国知名知识分子有关刘晓波

12/30/2009 11:18:00 上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注】

  由于参与崔老师采访的人越来越多,本博将不再做后续更新,请阅读图文版获得更详尽的采访情况。再次感谢崔老师的这次行为艺术,将更多的人从后台请到台前,发表公开的评论见解。崔老师、所有的被采访人、以及传播人,我们都是这个行为艺术的参与者,见证这一伟大作品的一分子,这就是网络!更多的力量等待着我们未来的发现!

【按】

  以下文字是根据崔卫平女士在推特上的Tweet记录而成。崔老师表示,“这些都不是私下评论,全是经过授权的。

  对于崔老师此次采访公共知识分子的行动,不少推友们称之为行为艺术,其中莫言和张颐武先生的表态,引起了不少推友们的奚落和嘲讽。一些推友对此也提出了质疑和忧虑。著名博主连岳表示

  “刘晓波先生会不会搞人人表态的逼问?有没有朋友无法表态却是支持刘晓波先生的?非敌即友的二分切割法,个人觉得还是慎之又慎为好。”

  对此,崔卫平先生回应说,“询问知识分子同行对于刘晓波被重判十一年的做法,绝不是“拷问”知识分子的良心,言“拷问”太重了。只是想知道他们的看法而 已,想知道人们知道这件事情之后怎么想的,而一般人们也没有渠道公开这些想法。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她说,“我知道这样做,自己是有“原罪”的。将人们从自己原本的轨道中拉出来,离开日常生活的光线,来面对这么一个晦涩的问题,在我本人也是下了很大决心的,心里很 有些过不去。我平时决不做这种事情。但有的时候,生活的链条断裂了,比如晓波被判重刑,这么大的事情发生在我们中间,我们不得不背负起这个断裂,也背负起自己的“原罪”。”
  她解释说,“这个做法,也是继承先贤孔子的传统。”孔子曰:诗可以“兴、观、群、怨”,其中的“观”,就是让人们可以从诗中了解社会生活、政治风俗的盛衰得失,于是这位老先生将三百篇诗歌放在了一起。我将这许多知识分子的看法放在一起,也是提供一个可以“观”的视野。

  她向所有接受访问的人们表示敬意。网友 @yimaobuba 则认为,“从欣赏角度,我认为崔卫平的行为艺术艺术价值很高,诸位追打莫言和张颐武伤害了崔老师的艺术价值。”

  对此崔老师表示,“更少杯葛我的采访对象,我的原罪就会减轻一些。”

  就我个人而言,我希望看到这个采访能够继续下去,让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那些被视作公共知识分子的人能够参与进来,在Twitter这个开放的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认知见解。它让名人和普通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揭去隐藏神秘的面纱,直接在思想的平台上进行公开的交流和碰撞,只有在交流中才能求得沟通和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崔老师这个系列的采访是极具积极意义的。

  以下内容的版权完全属于崔卫平女士和接受采访的人士,感谢所有人的共同参与!

——————

  钱理群先生刚才在电话里说,比起八十年代,刘晓波写的文章越来越理性了。他对晓波印象最深的是两件事:一是六·四的表现,二是坚守国内。钱先生“不觉得刘晓波有什么罪。” 钱理群的看法:不一定同意刘晓波的所有观点和做法,这是另一回事;但刘晓波属于平和、理性的批评者,对他都要判刑,是一种虚弱的表现,觉得很难接受,

  刘晓波同学念博士的导师之一、北师大教授童庆炳先生,听说刘晓波近况之后,想对晓波说:希望晓波“珍重”。“毕竟有过一段师生情谊,希望他珍重。”

  原北师大教授、鲁迅专家王富仁教授今天仍视刘晓波为“朋友”,尽管许多观点不相同。王教授听说晓波近况之后,说:“人在思想上应该是有自由的,在行动上应该是有限制的。思想自由是不能干涉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一直没有解决。

  刘晓波八十年代的朋友、诗歌评论家唐晓渡回忆,当年黑马刘晓波明明认识刘再复,当面却假装说不认识。但他同时说,对于刘晓波近年来的思想发展,越来越认同,觉得他越来越结实。在中国目前语境中,刘晓波表现出了知识分子的担当和理性。

  诗人芒克称自己与刘晓波“是非常好的朋友,在一起都挺愉快的。从来也不认为他做错什么事情。”在听说了晓波的近况后,芒克说“但愿他明天没有什么事。”

  徐友渔的看法:宣判刘晓波,罪名中有零八宪章。宪章重申联合国人权宣言,因此宣判是对人类大家庭公认的文明准则的挑战,也是对中国现存宪法的挑战,因为该宪法载明了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说到底,是对中国人民和人类良知的挑战。

  秦晖的看法:现在还搞因言治罪那一套,真是太可悲了。我不是宪章的签名者,但我懂得“不赞成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的道理,我坚决反对对刘晓波搞文字狱。

  徐贲的看法:一个中国公民以宪法给他的权利,善意地对国家政治表达自己的看法,却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感到难以置信。中国是一个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中国要在国际上崛起,必须建立良好的言行一致的信誉。从许多国家对此事的报道来看,这是一件使中国信誉受到损害的事情。(关于刘晓波)

  袁伟时的看法:二十一世纪了,还以言获罪,侵犯公民权利,亵渎文明,又一次往中国脸上擦黑!当局认定的罪犯刘晓波成了众人心目中的英雄,鸿沟如此巨大,执政者如何面对?

  章诒和的看法:1968年,我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9年,刘晓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们都是因言获罪,前后相距四十一载。这种状况不得不使人怀疑:我们的制度,到底改善了多少?我们的社会,究竟进步了没有?

  乐黛云的看法:一,看过零八宪章,觉得其中没有颠覆国家的想法,是希望改善;二、零八宪章是一个讨论,如果一个讨论也要定罪,是违背宪法的,不能让人心服口服;三、如果(弄得)大家都不敢说话,国家还怎么改善?

  丁东的看法:文章自古多奇狱,又添十一载;思想从来要自由,何止零八年。——圣诞中国

  已经与汪晖先生通了电话,他已得知刘晓波被判的事情,我并且给他发了邮件,在等他的消息。汪晖先生来信:谢谢来信和电话。我不赞成刘晓波的许多观点,但反对任何以言治罪的方式。我会关注此事的发展,在了解更多的情况之后,表达我的看法。

  胡杰的看法:社会已经如此开放,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对待)谭作人到刘晓波,怎么还会出现如此荒唐、倒退的现象?

  余英时的看法:刘晓波先后入狱三次,一次比一次光荣,这次最光荣。中国史上有一个光辉先例——范仲淹,他“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一生被贬放三次。一次送行,朋友们说:“此行极光。”第二次大家说:“此行亦光。”最后一次说:“此行尤光。”他笑答:“仲淹前后三光矣。”这便是今天的刘晓波。

  贺卫方的看法:不久前,某海外传媒来电采访,问我对于Mr. Hsiao-po Liu的十一年之罚。我没有好气地说:“我欲无言。”对方问:“难道说你不觉得十一年太重?”我反问:“难道说判三年就适当么?对于根本无罪者,一天都太重,一天之罚都是冤狱。再说,你真以为他会在牢里服满十一年?”

  梁文道:說劉曉波是「異見份子」,但什麼叫做「異見份子」呢?一個正常的社會本該有许多不同意見。我在香港、台灣和美國等地方見到知識份子勇於自命「異見份子」,以誌其異;但在緬甸、伊朗和中國卻見到無奈被封的「異見份子」,幾成罪名。可見只准一種意見是正見的國家才會有劉曉波這種「異見份子」。

  郭于华的看法:08宪章表达的是公民最基本和正当的权利要求,而且提倡以温和改良的方式推进社会进步,道出常识何罪之有?即使说的全然不对,也不可以因言获罪。判刘晓波有罪才是真正的颠覆国家政权(合法性)之罪,而且是对社会良知和人类文明的挑战。

  王晓渔的看法:我不会翻墙,没有在大陆媒体上看到报道。我坚信一个手无寸铁的书生因为几篇文章将在铁窗之内度过11年,是少数敌对势力制造的谣言。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国家,怎么可能允许这种违反法治的事情发生呢?希望广大善良的不明真相的群众,睁开眼睛,明辨是非,不要被谣言迷惑。

  杜小真的看法:因为思想和提出问题而获罪,在今天只能解释为对思想言论自由这现代政治生活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的亵渎和挑战。况且零八宪章,在没有签署的我看来完全是善意和建议性的,如果连这都不能容忍,真是太可悲。我并不完全同意刘晓波的一些观点,但他发表观点的自由绝对应该受到保护。

  李银河的看法:在2010年即将来临之际,得到刘晓波被判的消息,感觉回到了1910年。

  朱学勤的看法:“我不同意你的观点,坚决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这是文明共识,法治底线。以言治罪,置文明于何地?置宪法于何地?吁请最高法院介入,驳回此案,维护文明,维护宪法尊严。

  黄纪苏的看法:坦率地说,我对刘晓波有过很多批评,但是现在不应该以言治罪。这个例子不应该开,开了不是一件什么好事。

  贾樟柯的看法:(关于刘晓波被判)这件事,很难理解,很受伤。是不是以后我们就不能为这个国家设想了?

  雷颐的看法:反对以言治罪。这是国家文明程度高底的重要标准之一。

  与刘小枫先生通了电话,他此前不知道刘晓波被判的事情,他要在网上“看看再说”。

  吴思的看法:我赞成关于言论自由的各种观点,但我想做利害计算。老子说:“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什么事做过分了,谁受损谁受益,就要反着算了。

  与张颐武先生通了电话,他表示此前不知道刘晓波被判的事情,他的注意力主要在别的地方,比如小沈阳。我解释只是想听听周围人们的反应,他说“一点反应也没有”。

  刘军宁的看法:不期望,不绝望!(关于刘晓波)

  纪录片导演王我(《热闹》《外面》的作者)的看法:崔老师,我知道您可能拷问不到我,但我想说下我的看法:十一年不是某人的刑期,而是某些人的大限。(来自短信)

  作家莫言同意将他的这句话放在这里:不太了解情况,不想谈。家里有客人,正在和他们说话。

  章立凡的看法:1.宪政民主是庄严的历史承诺,也是通过社会和解维系执政合法性的救赎通道。今年圣诞节,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再度堵死通道。2.历史上一再失信,当前经济、政治改革和法制建设全面倒退,社会冲突无解。3. 丧失现实判断力,开历史倒车自杀。尽管我不热爱革命,但已确认脑残无救。

  陈家琪的看法:请让我们看看罪证及那部宪章和宣判书,在未看到这些东西之前我们无话可说。陈家琪来信:欺,是装不知道,瞒,是不说真话。也有在习惯性欺瞒 中什么都不再明白的人。11月《艺术世界》,封面是戈尔巴乔夫与昂纳克的热烈拥抱,当时距离柏林墙倒塌不到一个月。戈尔巴乔夫在拥抱完昂纳克后说:“他表 现的好像他什么都不再明白”。我们总还不至于如当年的昂纳克那么迟钝、愚蠢吧?

  许纪霖:在中国,人民币都可以开手铐, 言论颠覆国家政权也就不奇怪。为让海内外不明真相围观者擦亮眼睛,我郑重要求1、吸取当年批“571工程纪要”的好经验,将大毒草“08宪章”公诸于众, 作为反面教材教育人民。2、刘晓波胆敢上诉,如公审四人帮,二审全程向全球直播,让广大群众认清他的面目。

  劉青峰的看法:此時,我抄錄左拉的《我控訴》:「那份起诉书多么肤浅!一个人有可能因为它而被判有罪吗?如此恶劣着实令人震惊,我要求正直人士都要阅读它:当他们想到德雷福斯因为它而在魔鬼岛付出不相称的代价时,他们的心将因愤怒、反感而悸动。」

  张闳的看法:“在这个国家,一个正直的人唯一合适的去处就是监狱!”这是列夫·托尔斯泰说的。现在的问题是:究竟谁更不自由?是正直的囚徒还是那些贼眉鼠眼的狱卒?在把晓波关进了有形的监狱的同时,他们也把自己关进了无形的精神监狱。依我看,真正苦闷和惶惶不安的是他们。

  孙津的看法:晓波是个很聪慧敏感的人,做朋友尤其讲义气,但他似乎过于相信自认道德为善的良知的正确性。(孙津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所长、致公党北京市副主委,与刘晓波博士同门、同届、同窗)

  李大同的看法:这是一次中世纪的审判。暴露出来的,恰恰是审判者内心的恐惧—— 对思想和表达的恐惧。

  卢跃刚的看法:我不是零八宪章的签署者,但是我同意其中的基本准则和愿景,我反对、厌恶以言获罪。我读了对刘晓波的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这让我想起了已经废除的“恶攻罪”和“反革命罪”。我不知道历史是倒退了,还是进步了?


  叶廷芳的 看法:请共产党的主事者们回顾一下中外历史:当年迫害司马迁、孙膑,迫害伽利略、布鲁诺的那些人一个个都振振有词:为了江山社稷的稳固;为了上帝的安 宁……但经过历史的沉淀,司马迁、伽利略等人的文字闪闪发光,而振振有词的那些人如今安在?--一个个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邓晓芒的看法:倒行逆施,悲愤难消!一个人写了那么几句大白话,就要坐11年牢,这是什么时代?这是"文革"卷土重来!我曾说过,文革远没有过去,我们仍在文革中,看来不幸言中!

  何怀宏的看法:“为什么一个经济总量将跻世界第二的大国还做这样的事情?难道它会被已经不当地禁锢在一个很小范围内的言论与思想“颠覆”?如果真的能,那它就还是太脆弱了。如果不能,请强大的政府展示自己的文明、自信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老村的看法:刘晓波事件如果不是一个个例,那它就标志着我们曾经经历的“因言获罪”的时代实质上并没有结束,这事件,足够引起所有有觉悟的共和国公民的警觉。

  王康的看法:我们的摩西不止一个,晓波是最近的一位。勿使我们的摩西太寂寞,中国才有望。这个信念属于刘晓波。

  张宁的看法: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允许别人说话的社会,尽管可能说得不对,说得不入耳,此所谓“和而不同”吧;不让人说话,拿11年重刑向世人警示说话的代价,强力追求“和而又同”,只会使社会受到更大的伤害,将社会危机的根子深深地埋下。

  周保松的看法:我站在劉曉波先生這一邊。我希望,所有中國人,尤其是中國的讀書人,也站在這一邊,大家一起,彰顯另一邊的虛弱。(香港中文大学)

  陳宜中的看法: 一個經濟崛起的大國,如果連文字獄都無法免除,豈能不被世人嘲笑為政治道德的侏儒?可是中國人的眼界又豈能僅止於此?文化差異無所不在,但政治文明仍有高下之別。今後,我們該如何去除「低等政治文明」的國恥?(台湾中央研究院)

  艾晓明的看法:在为自由设置的铁蒺藜前,刘晓波以血肉之躯突进;十一年的判决,要活埋自由思考的精神。沉默就是容忍、合谋、戕害良知、断送希望,让子孙万代苟活于谎言。中国人,不说实话、至死不说直到喑哑,怎与那诞生了《卡廷》、《窃听风暴》等艺术作品的民族共存?

  吴亮的故事:2006年不知道刘晓波已被监控,短信说我们可以在苏州见面。结果给这个会议带来不小麻烦。事后据酒店的服务员说,那天跟踪刘晓波的共有七个警服,严厉地要服务员交出我们这个会议的参加者名单,把经理都吓坏了。吴亮短信:昨晚听人说:刘晓波被判11的消息让许多人发抖了。如果想要检举言论犯罪,凭这个案例,他就可以把至少一千个人送进监狱,现在他被包庇罪弄得失眠了。

  李庆西的看法:金二胖绑架美国公民,向美国讨价还价;我们这里绑架自己的公民,与美国做交易。

  朱健刚的 看法:从党和政府角度说,正在崛起的号称强大国家,用这样严厉手法来惩罚一个手无寸铁年过半百不在一个数量级上的对手,如发生在1949年或许还理解,发 生在2009年,其实是自取其辱,反彰显出对手的强大。建议释放,只要不拿武器,任其言论,这样才彰显出国力强盛,党的仁慈。

  周枫的看法:之所以在刘晓波案上那么有恃无恐,出于他们相信,道德上的罪恶可以通过诸如经济上的发展、国力的繁盛等来抵消。可是,中国人难道就生活得这么贱吗?道德感的丧失是中国人的最可悲之处,不过从刘晓波案上人们的反应看,我们还有救。

  刘苏里留言:访谈有利有弊,弊一在技术层面(比如用mail方式),一在合理性层面,我还未完全想好;其他都是利!最大的利,是给所有被访者一次灵魂洁面的机会,我很支持。

  耿占春的看法:无论是否接受刘晓波的观点,人们都不能接受一个人为此而入狱。这是一种普遍的看法。一个人本不会因几篇文章成为英雄,但他的因言获罪将使一段历史蒙上阴影。我的祖国啊,不要把那些敢于说话的孩子都关起来,这样你就会在心智上孱弱起来。我祈盼着你因宽容而强大。

  吴迪的看法:防民之口,胜于防川。殷鉴不远,在柏林墙倒之日。

  任剑涛的看法:国家以权力理性对待自己公民的权利理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国家不能以非理性的暴力对付公民,否则公民只会以同样的暴力对付国家!

  北岛的看法:因言治罪,让人再次感到一个古老帝国的阴影。我想起三十年前的一次类似的审判。我们是否能走出这帝国的阴影?让我感动的是刘晓波和刘霞之间的爱情,他们的爱远远超越了那自以为主宰他人命运的人的恨。

  万俊人的看法:我此前了解些许晓波的情况,近闻他被判入狱,非常吃惊。这不仅仅是晓波个人的遭遇问题,而是关乎如何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之大问题。值得关切和深思!

  岳建一的看法:作为21世纪中国公民,我为自己国家无视人类文明底线,因言治罪刘晓波先生,深感羞臊,不堪其耻。

  查建英的看法:所有認同言論自由的個人,2009聖誕夜,我們都是劉曉波。放棄劉曉波,意味着放棄我們自己。今天我們若肯放棄自己,明天我們的孩子們就有理由放棄我們——一群缺乏勇氣和尊嚴的前輩。

  徐晓的看法:晓波开庭之前,我对国保的警察说:如果因为《08宪章》而审判刘晓波,如果因为起诉书中所说的理由而重判刘晓波,作为宪章的签署者之一,请把我也抓进监狱。

  何蜀的看法:2010年是文革中的“一打三反”运动四十周年,当年那个运动中是将刘晓波这样的人统统枪毙的。四十年过去,枪毙改成了十一年徒刑。历史就是这样进步的吗?我甚至怀疑那些授意、主持这个审判的官员是不是故意在挖这座“柏林墙”的墙脚以加速其倒塌。

  王晓明的看法:我没有签署零八宪章,但如果用这种方式压制不同意见,我是肯定反对的。一个社会有不同看法很正常,而且应该推动不同看法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历史在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了。

  资中筠的 看法:你问我怎么看,只能说公道自在人心。中国文字狱源远流长,而通向民主法治之道路阻且长。最近发生的许多事使我感到深深的悲哀,想起两千年前贾谊所说:“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若其它背理而伤道者,难遍以疏举。”时至21世纪,却仍如此倒行逆施!

  丁学良的看法:刘晓波同志的悲剧在于晚生了半个世纪。因为他所说的那些话,如果放在1930年中期——1949年期间,他就一定是中共的爱国民主人士的战友,完全有可能成为49年后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丁学良同志对大家说:a good sentence of 120 words can generate 120000000000000000 historical reflections......

  洪晃的看法:认识晓波多年,有时候觉得他太能折腾。但是这次,他真的没折腾,任何一个公民,应该有权利要求国家对宪法里面的条文兑现,如果这是折腾,他是为了全国人民。所以,我们也应该为他折腾一下。

  樊百华的看法:我与晓波(们)曾出现过小范围争论,对更多相关现象也一直留心思考。我热切期待的是:晓波等友人的境况与中国民众苦难的解除,产生日益紧密的关联。在抗议晓波因言获罪的同时,依然需要在“共同底线”上作出无愧于“沉默民众”的努力,而不是在基本正义面前继续暧昧。

  朱正琳的看法:刘晓波是因言获罪。而我认为,不终止以言治罪,法治社会的建设就还没有开始。

  徐岱的看法:听到这个消息,我无法接受、不能相信,因为它的性质实在恶劣、野蛮和愚蠢。虽然我们的历史上有过人类最残酷暴政的记载,但在如今这个传说中已经“排名世界第三”的国家,居然还发生如此荒唐的事情,这真的让人感到震惊、愤怒、恶心!

  鲍昆的看法:实话说,我从来不喜欢刘晓波,对08宪章我也只是在网上粗略的看过,没觉得有什么了不得的,不过是人说话的权利而已。但对刘因此而获刑却无法理解。在一个大国崛起的时刻,这绝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而是耻辱。文明的崛起,绝不仅是经济。

  景凯旋的看法:对刘晓波的审判显然是因言治罪,这是法治的倒退,感觉像是回到了文革,说明经过这么多年,我们离现代文明仍然很远。

  陈村在电话里说:知道这件事情。没有看法。

  邵建的看法:毋宁说,这不是在审判刘晓波,而是在审判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现在却被公然审判。因此,这次审判是地地道道的“司法违宪”。

  郭世佑的看法:不觉得惊奇,但觉得遗憾,毕竟已经是21世纪了。

  胡泳的看法:第一,我们离文革、反右、反胡风很近;第二,我们离文明世界很远,仍然是一个野蛮国度。呼吁取消《刑法》第105条第2款这一臭名昭著的恶法,它既延续79年刑法反革命罪的思维,也延续中国古代的文字狱。

  范泓:民国三十四年,郭沫若写《甲申三百年祭》,将明末亡国的历史影射时局,中共大为赞赏,国民政府以社论反驳之,郭知道后一度大为恐慌,以为国民政府要惩治他。但国民政府表态决不兴文字狱,只是唤起一般民众对政治阴谋的警惕。难道今天连那时都不如?对晓波的审判,无疑是一种倒行逆施!

  张显扬的看法:恩格斯说:“真正的警察国家是这样的,它认为,最好是悄悄地采取行动,而口头上鼓吹法治国家。”

  崔健发来《有感》,一共三段:
  情况比你我想像的更加复杂/现实比你我想像的更加残酷/要么我更加感性/要么我更加理性/我还是选择了后者
  后者的代价是/将本可以感性释放的能量储存起来/ 在表态之后 更具体地观察我们的生存环境/没有一个国度 没有一段历史曾经是这样/我们没有前车之鉴 没有对号入座的位置
  创造就是从没办法到有办法/它永远是独立的/ 2020年也许是个好年头/在这之前我们每个人还能做点什么

  李公明的看法:小哈里•卡尔文的《美国的言论自由》分析说明,应该管治的“暴力颠覆言论”只能仅限于那些能够直接导致具体的、明确的、迫在眉睫的、非法的伤害行为。想起赫尔岑大致说过这样的话:惩罚抬高了我们的身份,使我们把监狱和流放当作自己的宝座。

  牛汉的看法:编《中国》的时候,发表过晓波的文章,晓波非常敏感、聪明。对他的性格也有体验,在这个大体制下不会受到谅解。

  韩少功电话里说,他知道刘晓波被判十一年的事情。现在不方便谈,一、两年之后会就这件事情写文章。

  王一川电话里说,对他(指刘晓波)不了解,不想发表看法。

  郝建的看法:不知何时恋上刘晓波的。对刘晓波写的文章极欣赏,彻底门下走狗。对宪章完全同意,一个字都改不动。没想到,这次审判居然成了巨大的脱敏事件,人们纷纷对政府的任性和昏庸说话。

  王东成的看法:刘晓波无罪。因言获罪是一个民族的悲哀和耻辱。言论自由是一个民族的荣耀与尊严。(他自己主动将电话打到我家里)

  何光沪的看法:正如富裕不能带来人生意义,经济增长也不能给社会生活带来意义。在一个义人无罪受难而不能救援的社会里,生活还叫人的生活吗?那些造成这种局面的人,应该思考一下这一切对于我们民族的道德影响。

  朱日坤的看法:当权集团利用权力,公然违反道义、公理、法律去“宣判”刘晓波,所反映的只有当权者的虚弱和非法性。民智之开、民权之实终是迟早的事。这11年,就是他们给自己下的刑期。(纪录片工作者)

  郭小林的看法:而当你归来的时候/海平面上升/淹没的是那些/古拉格岛屿(《怀晓波》)

  徐敬亚的看法:作为同班同学,我与晓波感同身受!我不甘心我们这一代人此生永远蒙在“因言获罪”的阴影之中。

  王小妮的看法:我们是大学同学呀。在那不平静的四年后这20多年里,我所看到的,总是个体的弱小和茫然……我是悲观的。

  姚大力的看法:沉重的新年又一次昭示人们,没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加强法制”就可能成为滑向加强专制的轨道。这个制度体系因为加害一个勇敢地说出自己看法的人而再度颜面扫地。为了制止以“国家”名义粗暴地侵犯表达自由的个人权利,我们只能选择像刘晓波一样,勇敢地说出自己的看法。

  李劼的看法:本来以为,当局会判晓波一年,做个样子,让晓波回家过年。既息事宁人,又给自己找了台阶。没想到,竟然如此弱智。这个判决,丈量出了当局离人类共识和普世价值的距离有多远。至于进入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任何阻挡,都是徒劳的。

  刘苏里的看法:一直在索多玛城寻找义人,可我看到的是荒腔走板的“抓获”、关押和判决……基于正义之法,晓波无罪!我相信,晓波的“最后陈述”,绝不是知识人的最后陈述。

  胡发云的看法:晓波是一个真实的人,为了真实,连幸福和安全都可以失去。从我读过他的文字看来,他只是做了一个中国知识分子天经地义该做的一些正常事情。如果他因此必须付出某种代价,那不是他的不幸,而是这个时代的不幸。”

  裴毅然的看法:非常赞同余英时先生的观点,晓波当然是为民主蹲狱。对晓波来说,则可谓家国不幸晓波幸!一次比一次光荣呵!嗣同有后呵!惟一安慰的是:有这么多人在外面“陪”晓波。

  唐晓渡的看法:审判刘晓波(更不必说课以如此重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受其保护的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公然羞辱。不唯可耻,而且愚蠢。吁请执法部门遵循“依法治国”的既定国策和执政党“有错必纠”的优良传统立即改正。

  梁晓燕的看法:刘晓波宣判一事,让我们再一次看清楚,三十年来,这个国家什么变了,什么根本就没变,也根本不想变。

  王力雄的看法:希望这11年中会有其他的变化。对刘晓波和所有政治犯最有效的支持,是尽快改变这个社会,解放所有的人。

  周国平的看法:我未必喜欢刘晓波其人,也未必赞同他的许多观点,但是,他仅因言论而被定罪和重判,这仍使我感到震惊。我相信,这种震惊是超越于个人好恶和观点异同的,是每个生活在改革开放时代的有常识的中国人的共感。

  刘志琴的看法:宣判刘晓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的国号。

  范美忠的看法:言论自由是《联合国人权宣言》保障的四大自由之一。刘晓波被抓捕不是他一个人在遭受苦难,也是我们的耻辱。我们有一天也可能会遭受同样的命运,声援刘晓波也是维护我们自身的人权。人权不是乞求来的,唯有抗争。

  梁和平的看法:看来荒谬、耻辱并非是古人的专利。也许我不会在《零八宪章》上签字,但我却会因刘晓波11年的牢狱之灾而深感不安。此事若倒退100年前还好理解,可别忘了这已是21世纪了;难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盛世吗?但愿我们的社会别再回到“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时代了。

  张耳的看法:我们必须讲话,为了刘晓波的自由,更为了我们自己的尊严。好嘛,全世界的知识分子整个被扇了一个耳光。

  栗憲庭的看法:零八宪章我其实没太仔细看,但我签名了,我完全相信晓波这样一个人,和他代表的自由知识分子的良知。所有签字的人都是书生,从没有超出思想和言论的范围。晓波被判刑,判的就是思想罪,我真的感觉这个国家又回到了文革,中国从来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反省过文革,想起来不寒而栗!

  阎克文的看法:能决定并操作这样一场审判,且不管其价值主张和法理依据是否出自正常人的头脑,仅仅从生物医学角度来说,也堪称智力发育水平极度低下的不朽证明,令人不得不怀疑上帝正在让一部分人先疯起来。

  程青松的看法 1989年5月35日;2009年12月24日;都与刘晓波有关,这之后的11年,所有日子与我们有关。刘晓波即自由。人人可以用心爱上刘晓波。你可以闯进我的房间,但是你无法闯进我的心里面。

  张嘉谚的看法:都互联网时代了,敢为天下先在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身上碰壁,借用茨威格一个比喻,简直是苍蝇撼大象!是好玩儿?好笑?竟如此惊心动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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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动态】本站2009年终总结

12/29/2009 02:07:00 上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又到了年终盘点总结的时刻。借此机会,我要先向一年来对本站关注支持的朋友们表示诚挚的谢意,祝大家在未来的2010年里,身体健康,诸事如意,事业进步,学有所成,每天进步一点点!

  2009年对于本站而言,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年。年初从新浪博客的出走,建造不依赖于商业发布网站的博客,一切访问流量、检索排名、推广宣传、写文撰字,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由于博客托管在Blogspot,在一年内经受了GFW变本加厉的多次封锁,辛辛苦苦写下来的文字由于封锁而无法让国内不会翻墙的朋友阅读到,流量和推广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对此,当然也曾有过痛恨咒骂,也曾有过灰心叹气的时候……不过总还算咬咬牙坚持下来了。

  回首这一年,令我欣慰的是,即便在被严重封锁的情况下,我的读者群仍然有相当稳固的增长态势。相对前几年放在新浪,完全不做任何推广的靠天吃饭方式,我个人对博客网站的认知也有了相当大幅度的转变。作为一个写手,我需要把读者作为鼓励自己继续码字的一个重要动力(尽管不是唯一的),因此我必须要学会关注读者的来源、人群范围、感兴趣的话题、以及容易接受的方式等诸多因素,以期通过自我的完善,使得来我这里的朋友们能够发现更多有益的内容。

  下面我就来总结一下今年博客的发展状况:


  

1、访问量:




  下表是与2008年的对比情况:


2008年2009年变化
访问次数 *约 5,00019,796+296%
页面访问量 *约 10,00035,328+253%
Feed 订阅人数10220+2100%
Feed 阅读数 **N/A23,761N/A


  注:* 2009.2月加入流量统计,此前无统计。
    ** 2009.6.25 加入 Feed 阅读数统计,此前无统计。

  下表是2009年分季度的统计数据

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访问次数2,1444,0168,6185,044
页面访问量3,6587,14515,6588,909


  点评:如果不是因为网络封锁的影响,相信这个数据应该能够更好一些。5月第一次被封,在年中8、9两个月期间,由于架设了镜像站点顺利访问,加之一些热点文章的密集发布,曾经达到过每日平均访问次数100,页面访问量 200 左右的数据,国庆之后开始回落,兼之镜像站点在第四季度两次被封,对通过搜索引擎而来的流量影响很大,因此影响了第四季度和全年的数据。

  另一个值得欣喜的是通过 Feed 阅读文章的数量(23,761/六个月)实际已接近或超过了站点的直接访问量,因而可视作本站的访问来源大体一半来自站点本身,另一半则来自Feed RSS阅读。订阅人数增长到220人,相对于年初只有不到10个人订阅的情况,这一数据可以说是大大超出了我的预期(我年初的预期目标是到年底能达到 50人订阅)

  总体来说,如果不是因为万恶的GFW,今年的目标可以说完成得相当圆满。

  

2、社交网络推广



  目前我在各社交网络的关注情况如下表:



2008年2009年变化
TwitterN/A1,058+1,058
豆瓣100186+100%
FriendFeedN/A58+58
做啥N/A22+22
PlurkN/A25+25
嘀咕N/A10+10


  点评:面对豆瓣屡次三番毫无道理的删帖,我已经基本放弃了豆瓣,目前的主要聚居点在 Twitter。用了半年时间将 Twitter 的 follow 人数提升到 1000+,对于这个推广效果我个人认为很满意。

  

3、十篇最热门的原创文章



  读者推荐榜(按读者访问量统计)



  我自己的另外几个文字类推荐:


  

4、对于2010年的预期



  我对明年的预期基于今年的情况和增长趋势,大环境:

  • 国内的互联网管制将更加严格,在敏感事件期间,将有更多的站点被封、被干扰不能正常访问,国内的内容监管也会进一步收紧,这一趋势我认为很可能会持续到本届政府任期结束;
  • 与此同时,掌握翻墙技术的人将进一步增多,通过邮件和RSS Feed方式获取博客内容更新的用户数量将飞速增长;
  • 微博客将超过 SNS 社交网站,成为新一轮获取信息的最便捷有力方式,Twitter 仍将继续发展,并维持强大的活力,成为墙外公民社会培养构建的基地;
  • 预期我的 Twitter Follow 用户数能够增长到 5,000~6,000 ——目前是 1,058
  • 预期我的站点访问次数 50,000 ,页面访问量 100,000,比今年翻一番;
  • 预期我的 RSS Feed 订阅人数能够增长到 1,000,目前是 220


  大体来说,我希望明年能够比今年“好五倍”,一个很符合官方口径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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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总结到此结束,希望来年您还能继续支持我的博客更新哦~~在这里再次感谢诸位长期的鼓励和支持,欢迎 follow 我在 Twitter 上面的账号 @xiange,或者订阅我的博客 随时获得有趣的话题和最新的内容更新

  祝各位新年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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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案相关证人的独立声明

12/28/2009 11:55:00 上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由于上一篇博客中所引用的《刘晓波一审判决书中证人严正声明》来源有争议,因此单独列出所搜集到的与该案判决书中相关的证人独立发表的声明,本人再次为未经证实即草率转帖所引起的传播和混淆表示诚挚的道歉。

  如有更多与此相关声明,我会一并收录入此贴,若有遗漏,亦请知道的朋友告知链接,非常感谢!



1、滕彪: @tengbiao 《关于我的证言的证言》(原文链接



   北京市一中院对刘晓波的刑事判决书里提到:“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我不得不来说几句。

  一、 《零八宪章》公布后几天内,北京市公安局传唤我,询问宪章签名的事情,他们最想知道的就是303人是如何协调行动的,背后有没有组织,这种思维非常可笑。 我谈了对08宪章的看法,大意是:宪法保障公民表达的自由,08宪章属于表达自由;它在很大程度反映了自由知识分子和民间的共识,不应该因言治罪。08宪 章不但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有利于中国社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签署过程,说的和判决书引用的一样。之后签了字。

  二、看了判决书,感到很可笑,他们要证明什么?我提都没提到刘晓波,既证明不了刘晓波写了08宪章,也证明不了他给我发送了08宪章和征集我的签名。这份证言和案件无关。

  三、我当时还提到,我提出了修改意见,比如去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内容,减少条目,重点放在人权法治和政治构架上。我的意思是,你们抓晓波而不抓我就没道理,不只他一人参与起草;我也愿意承担与08宪章有关的法律责任。这些话,都在北京市公安局完整的笔录里。

  四、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引述我的证言而不让我出庭作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五、其实,当局此种做法,并非想用我和他人的证言证明什么,而是他们惯用一种卑劣手段;他们想告诉公众的是:“你看,刘晓波的亲人、兄弟、战友都做出了不利的证言,以此来混淆视听、制造矛盾、怨恨和分裂。这种事情,我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见得太多了。蔡卓华案,公安局在抓捕过程的记录里都说是某某亲戚带着去找的。甘锦华案,故意混淆甘锦华妻子的证言所提到的事件,来暗示甘锦华有作案时间。胡佳案的判决书也提到我的证言,说我在海外的网站上看到了胡佳的文章。他们想证明胡佳在海外发表了文章完全不需要这类证言,但就是要把我的证言掐头去尾,目的就是要让胡佳怨恨我,并企图在看到判决书的民众中隐隐约约产生“滕彪人品不佳、没有骨气”的印象。嘿嘿,我都被气笑了。高瑜老师文中提到,“1993年审判我,安全局约我丈夫儿子谈话,让他们各写一份证言,说对我会很有利,他们信以为真,各自为我做无罪证言。在要求之下还各自签了字。等判决书下来,竟然最后有一句话:‘有xx证言为证。’一句证言未引。我丈夫气的去找预审吵架,已无任何作用。”当局公检法之龌龊荒唐,一至于此!

  六、我没有在《“刘晓波一审判决书”证人严正声明》上面签字,至少和我自己有关的部分,《声明》与事实有所不符。我愿意相信是营救刘晓波心切,善意而为。不过我觉得,目的不能证成手段,不能用谎言去回击谎言。我在广州市民抗议番禺垃圾焚烧项目时,和大家一起喊:“我们不要被代表!”这是喊给共产党听的,但又何尝不是喊给争取自由的同仁们呢?

  七、既然把我列为证人,检察院法院的同志就有义务传我出庭作证,在二审时候能够避免此一程序上的瑕疵,我强烈要求出庭,就我的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八、但我不仅仅是证人。刘晓波如果犯了罪,我就是“共犯”。作为08宪章的首批联署人,如果你们认定08宪章有罪,我要求承担同样的罪责。如果签署 和传播08宪章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我也签署了,也传播了,而且还会继续传播。我要求分担刘晓波先生的苦难,因为这等于分享他的光荣。站在你们的被告席 上,住在你们的监狱里,不是我的耻辱。

  滕彪,2009年12月26日


2、温克坚(何永勤)关于要求出庭作证的声明(原文链接



  本人何永勤,网名温克坚,身份证号码:33072519710208410,联系手机:13605716606, 是《零八宪章》签署人。本人认为参与签署《零八宪章》是践行公民对未来社会的责任,是实践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当局以《零八宪章》作为罪证来重判刘晓波先生,是骇人听闻的当代文字狱,是一件足以让任何有良知的国人蒙羞的人权灾难。我谴责中共当局这种践踏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的做法。

  在网络上流传的刘晓波的刑事判决书中,有如下描述:

  “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他收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本人在2008年12月期间,的确多次被本地警方就《零八宪章》的来龙去脉问询,并做了数次笔录,但是我认为这些笔录并不能从任何意义上证明刘晓波有任何“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摘自刘晓波的判决书),因此我不认可判决书中对我的证言的引用。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引述我的证言而不让我出庭作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此段转引自滕彪“关于我的证言的证言”)

  在一审开庭之前,本人已经通过传真,要求北京中院允许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便做出清晰的完整的意思表示,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在刘晓波庭审前后,我被本地警方限制,不得前往北京,出庭作证自然无从谈起。

  当下,对刘晓波先生的重判已经引发国内外舆论的强烈谴责,而刘晓波先生也将提起上诉,本人再次公开要求在刘晓波案件二审时候,出庭作证。

  温克坚
  2009-12-28


3、姚博 @wuyuesanren 在Twitter中否认参与了这份声明,见(1)(2)

  针对博讯本日所发表的所谓本人签字声明做如下声明:该份声明声称对于刘晓波的判决书中,把我本人列为“证人”表示不满,并“我们从来没有说过这些所谓的“证言”,更没有在这些所谓的“证言”上 签字画押。”此宣称自己不是证人的声明我本人从未签署,这是无耻的伪造。特此再做声明。

  补充一句:在那个判决书中所引用的本人言辞,是在警方进行调查时我说过的,也是一件事实。此事无论签字还是发布,都并非属于暗箱操作。在警方调查当中提供真实情况,是要我们自己站在阳光下之举。否认此事并无任何意义。

  ——姚博(五岳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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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刘晓波一审判决书”证人严正声明

12/26/2009 10:46:00 上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Update:根据博讯的最新消息,下面这份证人的严正声明似为假稿件……本人为此消息未经证实即草率转帖所引起的传播和混淆表示诚挚的道歉。


经过与博讯方面核实,《刘晓波一审判决书中证人严正声明》为匿名来稿,现在他们判断此稿为假稿件。


  “刘晓波一审判决书”证人严正声明:博讯原文

  今日,我们从网上看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号”,公诉机关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是刘晓波。

  该文件把我们都列为所谓的“证人”。

  我们特此声明:

  1、《刘晓波一审判决书》里的所谓“证人”,是一项恶意的伪造。

  2、我们从来没有说过这些所谓的“证言”,更没有在这些所谓的“证言”上签字画押。

  3、我们强烈抗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所进行的这一栽赃陷害!

  4、我们要求:撤销建立在这些大量伪证基础之上的《刘晓波一审判决书》。

  5、我们希望:设立一个独立的、具有联合国监督的国际法庭,来公正审理刘晓波一案。


  刘霞

  张祖桦

  何永勤

  赵世英

  姚博 注:姚博 @wuyuesanren 在Twitter中否认参与了这份声明,见(1)(2)

  周舵

  范春三

  徐君亮

  智效民

  滕彪

  王仲夏

  2009年12月26日

——————刘晓波一审判决书(原文,转载“自曲新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晓波,男,53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土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寧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 5号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波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 “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歷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 “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晓波还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刘晓波在征集三百余人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為被告人刘晓波的行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波撰写的六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歷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 “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刘晓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三百余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布。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瀏览。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晓波的妻子,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為她根本不懂电脑。刘晓波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幺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电脑以什幺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系安装的。她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匯到帐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匯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账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匯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復函》证明︰刘晓波使用的ABSL账号,有上网记录。

  4、证人张祖樺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征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他收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復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宪章,并征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宪章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四人表示愿签名。刘晓波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征集签名,他到广州征集了五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在一次与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宪章的事,他同意在宪章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晓波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宪章》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刘晓波走后他看了文稿,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宪章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刘晓波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晓波拿出《零八宪章》给他看了,刘晓波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刘晓波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刘晓波写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了《零八宪章》,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制了一些《零八宪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送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宪章》。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刘晓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压了刘晓波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上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12月13日对搜查起获的刘晓波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鉴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宪章》。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记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宪章》及其“征求意见文本”的记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暑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為2005 年10月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暑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 该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為http://www.obseru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暑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 该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為http://www.obseru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暑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 该文章存在于域名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為http://www.obseru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為2006年3月13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暑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 该文章存在于域名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的网站,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為2006年5月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暑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 该文章存在于域名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為http://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為2007年8月1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标题為《零八宪章》的文章, 该文章存在于域名為http://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為boxun.com(博讯)和域名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宪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 5154次,回復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為http://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宪章)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宪章》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刘晓波使用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核查,经查,刘晓波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录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為2008-11-25,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宪章》。

  15、刘晓波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刘晓波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 “党主民主”》、《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宪章》及从其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刘晓波确认辨论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刘晓波辨论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16、被告人刘晓波的供诉证明︰刘晓波供认其使用电脑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刘晓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到刘晓波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将刘晓波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省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刘晓波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晓波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

  本院认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眾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為链接、转载、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為,刘晓波的行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护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 随案移送的刘晓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请担负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连春代理审判员郑文伟翟长璽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昕

  扣押物品处理清单

  下列物品予以没收︰

  1、 笔记本电脑(IBM牌T43型)1台

  2、 笔记本电脑(联想牌朝阳700Cfe)1台

  3、 台式电脑(联想牌家悦型)1台

  《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随案卷封存)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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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刘晓波被宣判时的厅外情况

12/25/2009 07:14: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视频说明】

  来源:博讯 ( http://news.boxun.com)

  今天上午九点半,刘晓波案开放宣判,但法院并没有向媒体公布判决结果,只是说让记者们 关注人民日报的报道。反而是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向大家宣告了——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美国使馆官员表示,美国政府将继续为刘晓波的自由跟中国政府交涉。 在大约十点半左右,有上海访民毛恒凤(音)到现场喊声援刘晓波,打倒共产党,并向记者 展示她在黑监狱里遭受酷刑留下的伤痕。 在美国使馆官员Greg May及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发言后,零八宪章第五批签署者,辽宁人杨立才,向中外记者宣 布,签于中国政府以言治罪,判处刘晓波十一年有期徒刑,他做为认同宪章并签字者,在接受采访后将向现场的警察投案,要求陪刘晓波坐牢。当德国电视二台的记者问他,你这样做 害怕吗?杨回答说以前我也恐惧,但刘晓波被判十一年,让我意识到我们不能以善良的愿望 来判断当局的做法。 随后杨立才找到现场的警察,警察说自己只是来执勤的,不接受投案,在杨立才多次要求后 ,现场警察只好说向上级请示,过了大约五分钟,来了一五十左右戴着连衣帽、面目凶悍的便衣,问杨立才是上派出所投案,还是上法院投案,杨说我来投案,你们带我去哪儿就去哪儿,凶悍便衣语气凶恶的说,带他去派出所,随后在警察的推搡下,杨立才被带进警车,并驶离法院。

  另讯:宣判现场要求陪刘晓波坐牢的杨立才已经回家




刘晓波被宣判时,厅外情况(1)


刘晓波被宣判时,厅外情况(2)


刘晓波被宣判时,厅外情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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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圣诞节,审判日,给所有失去自由的人们

12/25/2009 11:34:00 上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12.23 今晨最新消息,刘晓波被当局判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从此圣诞节不再单纯是西方人的节日,对于国人,亦有了纪念的意义。

  以一个人牢狱的苦难抗争政府的强暴,可歌可泣的事情,在历史上由来已久:耶稣、甘地、曼德拉、昂山素姬、施明德……如今,这个名单上有幸加入了大陆国人的名字,刘晓波。

  刘晓波先生求仁得仁,当为我辈之楷模。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无论身处牢狱内外,无非大小监狱之别。惟愿诸位同仁并肩努力,继续传播民主自由人权共和的思想,水银泻地、星火燎原,开拓崭新局面。当他日,万众呼唤之声响彻云霄接应刘先生归来之时,方显今日纪念之重大意义。

  历史会将受难者记住,并以千百倍的荣耀归还。

  献上一首维瓦尔第《荣耀》(Gloria)中的一首《Et in terra pax》,全曲只有一句拉丁文歌词,

  Et in terra pax hominibus bonae voluntatis

  意即,主爱的人在世享平安。献给这一特殊日子里受难的义士。

  并重贴我昨晚写给晓波先生的诗句,为晓波先生祈祷。

  希望那凝聚了黑暗和鲜血的自由种籽,能够从此在人们心中播撒。
  希望心底那爿引路的明灯,能够从此不再失却光明。
  希望地平线上,能够站起更多聆听到召唤的人们。
  希望你的觉醒,真正意义上的觉醒。

  如此,则国人之未来幸甚——

  她将会是自由的飞鸟,洁白无瑕的羽翼;

  她将会是灵动的游鱼,金光闪闪的鳍鳞;

  她将会是穿梭林梢的风,轻盈自由的呼吸;

  她将会是奔流无羁的河,倾听大海的呼唤;

  她将会洒下眼泪,她将会纵情欢笑;

  她将会聆听幸福,她将会为世界祈祷;

  你会爱她,永远地爱她,她永远在你的心里;

  因为你缔造了她,她是你生命的延续。





Antonio Lucio Vivaldi "Et in terra pax"

【另】

  昨晚平安夜所写的纪念文章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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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安夜,给受难的人们

12/24/2009 10:53: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1437人呼唤刘晓波回家 twibbon 自动生成 40x25 1000人大黄丝方阵


  明天是刘晓波案一审宣判的日子,今晚是圣诞前夜。

  Twitter 上推友们正传送着这句话:作为“中国”人,我希望每天早上能自由出门,每天晚上能回家吃饭。

  很简单的祈望,朋友们,是不是?可是有多少普通正直的人,他们的今晚不能与自己的家人一起度过,有国不能入,有家不能回,他们因言获罪,注定要在牢狱里度过今晚——发起《零八宪章》的刘晓波(待判)、调查汶川地震豆腐渣的谭作人(待判)、郭泉(十年)、黄琦(三年)、好心为他人伸冤反被以诬告陷害罪起诉的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待判)、为结石宝宝家长索赔案奔走却扣以“寻衅滋事”罪名的赵连海(待判);还有在国门外日本成田机场的长椅上——超过五十天而无法回国的冯正虎……这个名单还很长、很长……

  窗外的冷风嗖嗖,五六级大风,而我的心也冰凉。

  圣诞夜不仅仅是宗教节日,也是西方国家里一家团聚的节日。在这样的日子里,将无罪的义士判刑入狱,对人民的善意祈求置若罔闻,一副骄蛮任横肮脏丑陋的嘴脸,这个国家的政府和法制令人极度失望。

  这不是一个理性向善的政府,而是纵恶肆虐的流氓。

  我对刘晓波的言行观点不做过多的评判,但他有一句话令我感触很深,“我能想到最残酷的事,就是和这个政府一起慢慢变老。”每想到这句话,我就感怀自己时日无多——20年前那个懵懂青春的少年,如今已被迫每日忙于生计,唯唯诺诺照顾自己的营生。回想起当年新华门前的场景,我们轮流牵手护起人墙,防止情绪激烈的游行人群冲击中南海,那时候我们正血气方刚,相信自己会是未来的主人,肩负着国家未来的改革和发展希望,孰料今朝…………

  历史在倒退,从隆隆坦克开进的那一刻开始,共和国历史前进的步伐逐渐转向停滞,直至倒转,最终以巨大而不可阻挡的惯性,一落千丈……

  它并没有那样快地老去,衰老并非是一秒钟的事情,碾细了时光,熬白了青春,希望变成失望,进而绝望、淡漠。是那样残酷的一件事情,你深爱着这片国土,却只能看到她被流氓裹挟征服,摧残成你不愿看到的模样。

  你望着她的顺从,她该死的顺从,你诅咒她,可是你无法让自己真的狠下心来恨她,甚至你下意识地希望她能够感受到些许幸福快感,就算是欺骗罢,也许这样你心里会稍微好受一些——但是你无法说服自己,你感到无比的忧伤。

  你的生命已然老去,伴随着你曾对她刻骨铭心的爱,消失殆尽。

  唯有你的希望还在,未来的孩子身上。

  你希望自己能够发宏愿,为这个世界能够改变尽自己的一点点努力,为自己和将来的孩子们留下一点自由的空间。你希望那个未来的她——

  她将会是自由的飞鸟,洁白无瑕的羽翼;

  她将会是灵动的游鱼,金光闪闪的鳍鳞;

  她将会是穿梭林梢的风,轻盈自由的呼吸;

  她将会是奔流无羁的河,倾听大海的呼唤;

  她将会洒下眼泪,她将会纵情欢笑;

  她将会聆听幸福,她将会为世界祈祷;

  你会爱她,永远地爱她,她永远在你的心里;

  因为你缔造了她,她是你生命的延续。


  ——值此平安夜,写给那些受苦受难的人们。

  黄丝带象征着人们美好的诉愿和无声的呐喊,期盼你们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幸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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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09十大恶法恶制度排行榜(推荐版)/ 萧瀚

12/24/2009 05:52: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转载按】

  此贴原文已多次被删。

  读此文前,我对中国的恶法,可以说并无实质概念(因为本人不是学法律的)。例如劳教制度,我以前就不知道其不需要“经任何正当程序的审判”,就可以直接拘押的恶劣性质。

  长期以来,我一直习惯以个人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中国的法律条文和环境其实甚为陌生。大学里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课程,社会上也并不关注相关的法律条文细节和变更,如此推想起来,上一次有意识地去认真学习法律,可能还是高中时候的《法律常识》课!多么汗颜的一件事情,自己可以说是一个彻头彻底的法盲,除了各法的名称之外,真正的内容所知趋近于零!我相信亦有大多朋友和我属于相似情形,对自己理应依法享受的权利和须纳的义务并不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陷阱也从不知晓。

  今年诸多维权案件,各地审判过程中的怪现状令我逐渐开始了解《刑事诉讼法》恶之所在;年底四川唐福珍因拆迁自焚案件又令我改变了对所谓“钉子户”的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恶渐感切肤之痛。

  我相信随着自己个人介入社会活动范围的广泛增多,耳濡目染各种侵犯人权、漠视法治的现象,对这些恶法的本质会有更进一步的印象。“人民群众只有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才能逐步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这话一点都不假。恰恰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这些案件大白于天下,人们才有可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无论政府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框架内活动,不能出现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形,否则个体的权利就随时可能遭到剥夺。

  所谓恶法,便是那些打着“法治”旗号,实质上对人行违法之事的帮凶,它比没有法更可恶。就像魔鬼如果以本来面目出现,人们见到就吓跑了,最怕的却是魔鬼还要扮成天使,粉饰自己,欺骗民众,让人去顶礼膜拜。我们需要的,就是要辨清其本来面目,将恶焚尽,令其永世不得超生。

  萧瀚老师的这篇短文,正好比荡魔驱邪的法杵,良心公义的基石。

——————

萧瀚按:

  恶法,就是违背基本的天理和良心,违背基本文明准则、宪政法治精神,以法律形式出现,奴役人的自由和尊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当代中国恶法林立,难以尽述,我只根据自己有限的学识,按己意而推荐,排序以侵犯人权的恶劣程度、所涉范围广泛程度以及修订或废除的紧迫性为标准,欢迎批评以及提出更合理的提议。

  立法是动态的过程,为此,本排行榜仅为今年有效,明年则有2010版。由于修法速度缓慢,为此,如果明年的版本与今年大同小异,甚至五年后的版本亦与今年相差无几,请朋友们不要感到奇怪,在中国推进法治进程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如甘地所言:“善是以蜗牛的速度前进的。”

1. 第十名:《宪法》(同时颁发恶法终身成就奖)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修订紧迫指数:☆☆☆☆☆

  从规范性角度讲,这是中国一切恶法的总来源,但由于其直接邪恶程度较低,故名列第十,不过同时应当颁发恶法终身成就奖。

2. 第九名:《集会游行示威法》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修订紧迫指数:☆☆☆☆☆

  这部法律从现有的条文看,以其本意而言,没有其他问题,就是名称搞错了,应该改为《取缔集会游行示威法》,如果修订的话,改个名称就行了——不过那样的话,弄不好会登入榜首。

  鉴于其各项指数,名列第九。

3. 第八名:户籍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改革紧迫指数:☆☆☆☆☆

  各地的户籍制度虽然一直在朝着较为人道的方向改善,但离承认迁徙自由这样的基本人权还有很远的路要走。这一制度造成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例如居住权问题、教育权问题等。

  鉴于其侵犯基本人权的邪恶性质,名列第八。

4. 第七名:土地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改革紧迫指数:☆☆☆☆☆

  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中国土地公有制,是当前私有财产无法得到保护的主要源头之一。土地公有制已经成为无限权官僚制及其官员本身掠夺人民的主要原因,再不改革,它所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可能导致严重灾难。

  鉴于其对人民私权中最重要的土地权利的肆意侵犯,名列第七。

5. 第六名:劳动教养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废除紧迫指数:☆☆☆☆☆☆

  以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为主要依据,辅以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的一整套劳动教养制度,是当代最邪恶的恶制度之一。其基本特征是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就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最长可拘押三年之久。这一制度用邪恶的事实证明中国是一个警察国家。

  鉴于其对人身自由肆无忌惮地侵犯,名列恶法第六。

6.第五名:城管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废除紧迫指数:☆☆☆☆☆

  以散见于各种规章中、自说自话的霸道条文为依据,随意侵犯公民——尤其是侵犯挣扎于生活贫困线上的底层民众基本生存权。它使得千千万万缺乏基本保障的居民连自食其力的权利都不断受到侵害,这也是人民最痛恨的制度之一,是个一点人味儿都没有的制度。

  鉴于其对经济底层人民的冷漠与残忍,尤其所涉范围过于广大,名列恶制度第五。

7. 第四名:《刑法》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修订紧迫指数:☆☆☆☆

  这部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多达70个,仅凭这一条,就可列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刚刚被判死刑的吴英,罪名是非法集资罪,且不说民间集资是不是应该属于犯罪,即使是犯罪,也不应该判死刑吧,金钱比人命重要吗?没有这部恶法的规定,刑诉法再坏,至少还不至于因这个罪名而判死刑。

  鉴于这部法律的血腥精神,名列第四,虽然有点委屈,但总体上还算过得去的名次。

8. 探花:计划生育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废除紧迫指数:☆☆☆☆☆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随便剥夺。控制人口应该依靠教育以及社会福利以及公正的司法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配合下自然达成,而不是靠杀人。

  鉴于其血腥的邪恶程度、影响范围程度和废除的紧迫程度,名列探花尚嫌委屈。

9. 榜眼: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代表的万恶的拆迁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废除紧迫指数:☆☆☆☆☆

  这部法律是近期大众热议痛斥的法律之一,它是大量城市居民被强行征地的程序法,是许多人因之而自杀的罪魁祸首,这部法律必须废除,同时不仅仅是城市,一切保护和支持拆迁制度的法律法规也都是恶法,例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

  鉴于其在人民最基本的财产所有权方面犯下的罪行,其公然血腥的邪恶本性,名列榜眼可谓实至名归。

10. 状元:《刑事诉讼法》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修订紧迫指数:☆☆☆☆☆

  看一国保障人权的程度,一个简单方法就是看其刑诉法。中国的刑诉法是一部赋予控方(包括警察和检察官)取证特权、几乎彻底剥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同等诉讼权利的法律,国际人权法领域达成的底线程序规范如沉默权、控方侦讯律师在场权等一概没有,它完全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这样的法律若不是恶法,天下就没有恶法了。虽曾经修订,但都只是枝叶的修订,缺乏本质性的改变,主要是源于公安部的阻挠,因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修订就是对警察权和检察权的限制。

  鉴于本法最日常化地侵犯人权,故排在恶法榜的榜首是理所当然的。


  由于当代中国恶法林立,举世罕见,许多恶法或者制度并非不恶(例如言论管制、选举制度、全面的司法制度等),但名额有限,改革紧迫性各异,只能暂时排名十位。

2009年12月21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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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网事全纪录:2009年必收藏的一副扑克牌

12/17/2009 12:48:00 下午 发帖者 流水弦歌

原载自:1984BBS(热衷八卦事业的兴趣小组),希望有人能做这么一副真正的扑克,多有纪念意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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